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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对接收的设施、设备办理划转入账手续,依法依规交接国有资产。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力争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任务。

  四、接收主体

  按照驻沈央企“三供一业”的接收主体应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确定以下单位作为接收主体:

  (一)供电职能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供电公司)承担。

  (二)供热职能由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用集团)等国有供暖公司承担。

  (三)供水职能由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水务集团)承担。

  (四)物业职能由沈阳汇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汇鼎公司)、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担保公司)承担。

  五、责任分工

  (一)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供电组、供暖组、供水组、物业组、资产组、维稳组等6个专门工作组,分别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负责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总体协调推进驻沈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与省国资委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我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负责资产组工作,牵头做好资产接收有关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供电组工作,制定供电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供电公司实施供电接收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立项等工作。

  3.市建委负责供水组工作,制定供水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水务集团实施供水接收工作。

  4.市房产局负责供暖组工作,制定供暖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公用集团等国有供暖企业实施供暖接收工作。负责物业组工作,制定物业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汇鼎公司和沈阳担保公司实施物业接收工作。

  5.市财政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费用测算及资产接收工作。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7.市规划国土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土地权属证书的变更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8.市环保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三供一业”维修设施改造涉及的环保手续办理工作。

  9.市信访局负责维稳组工作,牵头做好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

  10.市公安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以及“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涉及道路施工等方面协调工作。

  11.沈阳供电公司在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电网的统一部署,做好供电接收工作。

  12.沈阳水务集团在市建委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水接收工作。

  13.沈阳公用集团在市房产局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暖接收工作。

  14.沈阳汇鼎公司、沈阳担保公司在市房产局协调指导下,做好物业接收工作。

  六、资产处置

  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转。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驻沈央企协调提供。

  七、操作流程

  驻沈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相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房产局分别组织接收企业与驻沈央企进行对接,参照《驻沈阳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设施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分离移交费用。交接双方分歧较大的,由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和裁定,相关企业应服从专家组的裁定结果。费用测算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移交协议,约定相关责任、义务等事宜。驻沈央企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有关规定,根据移交协议向上级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申请相关费用。资金到位后进行资产交接,并由接收方启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项目改造完工后,交接双方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移交接收工作。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促进驻沈央企改革发展、改善企业家属区居民生活、整合社会资源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创造工作条件。

  1.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接收的土地、房产,由市建委、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国资委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补办有关权属证书后进行移交。

  2.市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办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

  3.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负责协调减免施工涉及的占道、控道、绿地、卫生防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相关问题。

  5.“三供一业”移交接收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三)稳妥做好维稳工作。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属人、属事、属地”原则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稳步推进。在移交过程中,驻沈央企承担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要向本企业职工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做实做细职工思想工作。移交后,接收企业要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职能正常运转,并做好接收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附件: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设施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

  附件

  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设施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执行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标准、正常运行。

  二、测算依据

  (一)《建筑给水排水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三)《给水排水管道及竣工验收规范》(GB50268-97);

  (四)《给水排水设计手册》;

  (五)《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16〕3号);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七)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八)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九)《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十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十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2002版)〕;

  (十四)《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十五)《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十六)《沈阳市2015年第二批改善旧住宅区居住环境建设工程施工规范》;

  (十七)《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试行)》;

  (十八)《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十九)《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T 29-2003);

  (二十)《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二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门窗工程》(DB21/90012-2005)。

  三、供水设施维修及费用测算标准

  (一)维修标准。

  1.二次加压泵站设备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有独立的建筑维护结构。泵站的供水能力应与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满足水泵在任何工况下的高效运行。水泵机组的备用能力不得低于50%,且不得低于其中最大功率水泵的供水量。供水设备设施须完好,水泵噪声、振动符合国家合格标准。贮水池进出水管须安装阀门,设置水位监控或溢流报警装置,浮球阀的浮球、连杆应采用耐腐材料。

  2.管网及附属设施。给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分别连接。内网给水管道每隔1000米设阀门,在接入支管段设分段阀门,采用闸阀(SZ45T-10/16),阀门井室采用砖砌形式。小区内网需同时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最小管径不小于100毫米,在给水管网上每隔120米设1个消火栓(SA100/65-1.0),消防半径控制在150米以内。铺设管线应考虑管道承载能力及冰冻深度,设计确定管道埋深应满足管上皮覆土不小于1.5米。金属管道应做防腐处理。小区管网漏失率应小于5%。给水管道(包括室内部分)在试验压力下,不应出现爆管现象。各户居民应有独立水表。阀门、消火栓等附属设施完好,设备开闭灵活有效。井室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垃圾)、残土,井室完好无塌陷,井座、井盖无损坏,标志准确清楚。单元进户门及管网附属设施完好。

  3.技术要求。微机控制柜具有变流变压供水功能,以及停电再启、液位保护、定时开停、自动休眠等功能,应提供标准通信协议和接口。水泵机组运行应具备智能控制系统,满足不同工况下水泵机组自动切换运行需求。泵站须具备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在线监测仪器。二次加压泵站具备独立市政电源,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对外转供电,泵房内电控系统应与其他设施隔离设置。二次加压泵站出水管要安装超声波水表,并符合安装技术要求。水箱或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80厘米,水箱应具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需要,水池、水箱要有便于清洗的爬梯,要有液位传感器,在微机控制柜上有显示窗口。竣工图与现场实际相符,管径、长度、材质、埋深、连接方式及隐蔽工程等内容符合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

  4.安全要求。地下、半地下式二次加压泵站要有完好的自动排污系统。贮水池入孔盖安装防盗锁,有贮水池(箱)溢流自动控制系统和独立通风系统,通风口要符合防投毒、防破坏且美观的要求。泵站要安装防盗门、铝钢窗,采暖设施完好。

  5.自备水井处理。自备水井源予以填封,新建泵站接入市政管网。

  (二)维修费用测算标准。

  维修改造费用主要从以下6个方面测算,最终以工程预算及三方价审为准:

  1.泵站维修改造费用。新装或改装泵站设备设施时,应安装具有节能效果的设备设施。二次加压泵站改造标准配置及设备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泵站土建。泵站主体砌筑每平方米1500元,带纱塑钢窗每平方米500元,不锈钢防盗窗栅栏每平方米600元,防盗门每平方米800元,屋面防水每平方米70元,内、外墙涂料每平方米50元,围栏每平方米700元,照明系统每套800元,采暖系统(采暖设施、管件)每套6000元,采暖挂网费每处以供暖公司为准,铺设墙、地砖每平方米200元,吊棚每平方米100元,排污系统改造每处3-5万元。

  (2)贮水池土建。新建砼贮水池每立方米1500-2000元,不锈钢贮水箱每立方米1500元,贮水池装饰每处3000元。

  (3)生活水泵工艺。低区水泵(国产不锈钢)每台(套)2.5-4.5万元,中区泵(国产不锈钢)每台套2-3.5万元,高区泵(国产不锈钢)每台(套)2.5-3.5万元,排污泵(含配电柜)每台(套)3500-4500元,生活水泵工艺安装(含水泵、阀门、管道材料费及人工费)每套3万元。

  (4)生活水泵站电气。进户电源及计量箱每套以供电公司报价为准,生活变频控制柜每套2-4万,生活水泵站电气安装每套3-5万。

  (5)泵站安防系统。智能水务监控设备(控制系统、监测系统)每套10万元,余氯、浊度在线监测每套10万元。

  2.小区内网管线改造费用。小区内网管线改造路面恢复每平方米520元,更换DN50(材料钢塑复合)每延长米300元,更换DN100(材料钢塑复合)每延长米600元。

  3.居民户表改造费用。改造费用按照新装居民用户计算,保修时间按照6年计算。半液封旋翼湿式普通水表每块480元,智能水表每块1000元。

  4.老旧小区立杠、趟杠改造费用。计费标准为每户500元。

  5.新建、改建工程设计费和监理费。计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

  6.运行维护费用。包括动力费、供水设施维修保养改造费、泵站主体建筑维护费、贮水池清洗和水质管理费、小区内网维修改造费、人员工资费、企业管理费、消防器材费、防汛防寒及安全措施等费用,泵站运行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四、供电设施维修及费用测算标准

  原则上居民用户容量配置标准为4-8千瓦,市级地方政府出台容量配置标准的,应与地方政府文件相一致;同步建设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满足“全采集、全费控”的要求;同步改造配电网,配变容量配置系数在0.4-0.6之间。工程设备应统一技术规范,选用质量可靠、免维护或少维护、节能环保,满足设计容量及用电发展需求的设备,优先选择著名品牌设备。

  (一)供电基本容量配置。居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瓦配置。改造后商住小区、高层建筑等10千伏配电网,应按照双电源建设方式接线,小区低压电缆采用双条电缆供电方式,在外线能满足双电源进线的情况下,公共设施(如电梯、水泵房、锅炉房、换热站等)及商业采用双电源供电,如不满足则需督促用户自备二路电源,每路电源双条电缆敷设,互为备用供电。

  (二)10千伏配网网架优先选用双侧电源双环网接线方式。

  (三)如小区地理位置不满足双侧电源双环网接线,双侧电源分别来自2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2段母线,可采用双电源接线。

  (四)配电室一般应采用地上土建结构,如受地形影响无法采用地上土建结构,应将配电室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专用地下房屋内。设计单位在进行配电室设计时,参照相关标准,电力配套的土建结构应保证防水、防噪、防电磁污染等。

  (五)环网单元(开闭站)可采用土建或箱式建设结构,但须设置在地上,并尽可能贴近小区红线,方便巡视,预留检修维护通道。

  (六)10千伏配电网的设计和建设需考虑线路负荷电流裕度,联网线路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电流按照600安培确定。

  (七)10千伏配电设施的改造和新建须达到全绝缘化要求,线路及设备(变压器、跌落式、隔离刀闸、柱上开关等)的裸露带电部分,须使用高质量柔性绝缘护套,绝缘护套作为验收必备标准之一,实现线路全绝缘化。

  五、供暖设施维修及费用测算标准

  (一)锅炉房拆除及改扩建。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3-2020年)》要求,在2020年以前逐步完成40t/h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房拆除联网工作。供热分离工作应以“拆小联大”为主,清洁能源及煤粉炉建设为辅,依法依规就近撤并。

  (二)供热分户。供热终端热用户未实行供热分户的,应对建筑物内供热管道进行分户改造。管道改造成本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散热器改造成本,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庭院管网。管网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10年)的,改造成本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管网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改造成本按照每平方米15元计算。

  (四)热力站。现有热力站扩建改造的,改造成本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需新设热力站的,新建成本按照每平方米15元计算。

  (五)热网联网。原则上预拆除锅炉房距离接收单位热源厂1公里以内的,改造费用按照供热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距离1公里以外或存在特殊跨越等情况的,适当增加改造费用。改造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六、物业设施维修及费用测算标准

  交接双方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通过勘查确定维修改造项目和造价标准,确保驻沈央企职工家属区房屋基本完好,物业园区道路平整、服务设施齐全、绿化补植达到园区覆盖效果。

  (一)建筑部分。

  1.房屋维修。SBS防水层维修每平方米86元;女儿墙维修每延长米50元;平屋面屋檐维修每延长米500元;瓦屋面维修每平方米150元。

  2.墙面维修。单元门维修,钢制保温门每樘1600元,电子对讲门每樘3800元;楼道墙面维修,刮白每平方米15元,外墙面抹灰每平方米70元,外墙涂料每平方米35元,外墙保温每平方米110元,外墙砖每平方米107元;水落管维修每延长米60元;室内墙体透寒每平方米70元;楼道窗户维修每平方米300元;外墙阳台维修每个900元(墙体开裂弥缝、墙皮脱落恢复)。

  3.小区内维修。散水坡维修每平方米30元;排水井维修每个600元;沥青路面修复每平方米160元;混凝土路面修复每平方米140元;彩砖地面修复每平方米80元;石材地面修复每平方米150元;疏通排水管线每延长米30元;清掏排水井每座60元;化粪池清掏每车300元;化粪池拆除翻修每立方米2000元;砖围墙维修每延长米300元;小区方钢大门每平方米400元。

  (二)给排水部分。

  1.给水维修。一层埋地主干管维修每延长米225元;室内立管及水表前支管维修每户180元;局部装饰物拆除和恢复每户150元。

  2.排水维修。一层埋地排水管维修每延长米220元;室内排水立管及连接卫生洁具维修每户500元;地面及局部装饰物拆除和恢复每户600元。

  3.室外排水管道维修。沥青路面排水管道维修每延长米340元(含道路拆除及恢复,管材采用双波纹排水管DN300);混凝土路面室外污水井盖维修每套320元(含道路拆除及恢复,管材采用双波纹排水管DN300);室外污水井井盖维修每套700元(铸铁井盖)。

  4.室外给水管道维修。沥青路面给水管道DN150管道每延长米380元、DN100管道每延长米300元、DN50管道每延长米260元(含道路拆除及恢复,管材采用PE给水管);沥青路面给水管道DN150管道每延长米360元、DN100管道每延长米280元、DN50管道每延长米240元(含道路拆除及恢复,管材采用PE给水管);室外阀门井井盖维修每套700元(铸铁井盖)。

  (三)电气部分。

  1.高层楼内电气维修。每单元每层3157元(电缆按照预分支电缆考虑,电缆从总配电柜计算至集中电表箱前)。

  2.多层楼内电气维修。每单元3868元(电缆从总配电柜计算至集中电表箱前)。

  3.外网电缆维修。埋地铺设每延长米728元(铠装电缆),架空铺设每延长米630元(普通电缆)。

  4.楼内集中电表箱。每套3500元(成套箱体含箱内元器件)。

  (四)电梯维护。乘客电梯一般维护保养费用每月500元。

  (五)消防器材。灭火器每个110元;室内消火栓每个60-80元,成套消火栓普通单栓每套320-450元,联体消防柜每套450-500元;消防破拆工具每套210元。

  (六)家属区庭院改造。以竣工20年左右,总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35%,绿化率≥35%的旧住宅小区为例,分项计算单位估算如下:绿化工程(种植适合当地的乔木、灌木、绿篱、草皮,保证园区覆盖效果)每平方米60元(实际绿化地面积);增设健身文化娱乐设施,按照园区档次约每组8000元;安装挡车器每处5000元;新建门卫室每平方米1100元;修建自行车棚每平方米500元;安装园区监控探头、设备每平方米100元(按照建筑面积测算);设置垃圾箱每个100元;宣传栏每平方米500元;园区路灯每座800元。

  (七)物业管理用房。

  1.按照移交房产建筑面积的3‰计算,向接收方提供1处或多处房产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服务。

  2.移交职工家属区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为物业管理及其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地产、房产和公共用地、场所。

  (八)其他费用。

  1.住房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按照售房款总额的20%计算,不足部分由相关驻沈央企补足。

  2.危险房屋改造费用。经交接双方勘查初步认定的危险房屋,须由相关驻沈央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确定房屋维修方案并测算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过渡期补贴费用。自物业分离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确定3年过渡期,由补贴型物业管理转变为收费型物业管理。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相关驻沈企业向接收企业支付过渡期补贴费用,具体金额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

  (九)物业管理分离移交中涉及的违章建筑拆除后再移交。

沈阳市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表

 

 

 

需省层面解决的问题

 

 

附件2

 

沈阳市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大项目一览表

 

 

 

 

 

附件3

 

沈阳市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大举措分解表